精神疾病绝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免罚金牌”,精神疾病患者赵某在抚州各大医院多次实施盗窃后被捕入狱。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盗窃罪免于处罚_盗窃免予以刑事处罚_盗窃如何免于刑事处罚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被告人赵某属于累犯,此次已经是第三次被判入狱。在查明后发现赵某分别于2019年4月1日在抚州市第五人民医院、2019年5月23日和2019年7月16日在抚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19年5月26日在临川区人民医院,趁夜深窜至医院住院部,摸进病房盗窃住院病人财物,共计3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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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查看了被告人赵某的精神鉴定报告,证实了赵某是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所以在本案对其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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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时,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在医院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赵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某多次在医院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亦应当从重处罚。经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精神病人并不能一概免除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有些间歇性精神患者,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不处于发病状态,同样是要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