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5月,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其与妻子王某离婚。吴某指出,王某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属于重大过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王某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出轨,但辩称自己已有身孕,不同意离婚。在庭审过程中查明,王某所怀之子并不是吴某的,而是其与出轨之人的孩子。王某闻言,更坚决地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分歧】

对于女方婚内出轨怀孕能否判决离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法条的设立是为了在特定时期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做出了限制,故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判决离婚。虽然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还规定了“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女方与他人出轨且怀有他人的小孩,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应从各方面来考虑女方怀孕而限制男方起诉离婚权利此事,现男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依法裁判。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女方孕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留有兜底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有考虑到了特殊情况,我们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出于保护妇女权益,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能受理;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其次,最高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根据该回复精神,我们可以从反面得出:女方婚内出轨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再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结合法律条文连贯性、立法本意及妇女权益的保护,本案属于女方明显有重大过失的,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的特殊情况,故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同时,婚姻中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孕期女方权益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女方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怀孕中的女方,生理和心理都不稳定且较为虚弱,且腹内胎儿的权益难以受到保护,所以才需要通过立法来保护特殊时期的妇女、胎儿的权益。但是,婚姻中男女双方是平等的,女方的权益保护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权益上,女方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属过错,且该行为对男方身心造成重大伤害,男方此时处于弱势地位,保护的对象应该是男方。且如果女方怀的是男方子女,男方则负有抚养、照顾义务;但本案中,女方出轨怀有他人子女,胎儿的抚养、照顾义务应由其亲生父亲来承担,与吴某无关。离婚是本案男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办理离婚的情况下,起诉离婚是吴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此案或没有依法进行判决,无疑对男方是不公平的。

最后,从实践中看,本案男女双方符合离婚条件。其一,婚姻中,男女双方负有对彼此忠诚的义务。本案中,女方出轨且与他人怀有小孩,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给男方造成重大心理伤害。因女方怀有他人孩子,可以说双方已不具备重新和好的可能性,我们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其二,法律维护的是正义,不能为过错方买单。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本案中,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此案或者判决不准离婚,无疑是向社会大众表示,女方只要怀孕了无论出轨与否都受法律保护,这样会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违背法律保护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的公序良俗的原则,且也不是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事实,这样也会影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降低法律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且依法判决准予吴某与王某离婚。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