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己又看不惯另一方时,往往会逃之、避之,于是不少人就会认为,双方分居2年甚至更久,二人婚姻关系已经随着分居自动解除了,这观点对吗?

显然是错误的。在我国《民法典》甚至相关婚姻法规、条例,从来就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离婚有且仅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民法典》规定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目前司法实践中,能被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如履行性生活等。若夫妻双方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并非因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等客观原因的,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此种情况就算分居5年、10年甚至更久都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举证双方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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