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死不认罪的情况?

被告人死亡不认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构成犯罪。

在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无被告人供述,且证据确实充分,可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处罚。

《刑事诉讼程序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己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员、侦查员、须依法定程序,搜集能证明嫌疑人、被告有罪或无罪、之罪状之证据。严刑拷问、以威胁、诱骗、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其犯罪。所有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必须保证能够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并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协助调查。

事实证明.足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

(二)根据所确定的事实,都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证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排除了被认定的事实的合理怀疑。

二、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主要表现为:

1、从被捕者被抓到后,被告拒绝认罪,这类现象尤其是在毒品案件中。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导致定罪量刑主要依赖于毒品交易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乏相应的实物证据。犯罪嫌疑人心怀侥幸,不愿如实供述,企图逃避处罚。

2、被告在被捕后坦白认罪,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又改变了供词,不愿意承认犯罪事实。一些被告人在被捕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意接受制裁,抗拒改造。一开始的恐慌过后,心理防线被重新建立起来,抵制法律。

3、公安机关在证据方面存在较多缺陷,使被告人在公安、公诉阶段均自愿认罪,但到法院后,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中。因为受害人的多次陈述,都与被告的口供不一致,导致被告在法院认定为强奸,而非通奸。

可见,当事人死亡不认罪只能由司法人员通过取证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事实上,案件的审判不是当事人认罪与否的问题,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认罪,公安机关的证据链如果存在缺陷的话,还是没有办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