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其效力的保障应当从签署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三个层面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当事人应当遵守是基础,检察机关坚决维护是核心,法院一般采纳是终局。

1、基础保障——签署人对于具结书的遵守

认罪认罚具结书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机关单方承诺似的声明,又是司法机关对其定罪量刑和从轻处罚的依据。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作为具结书的签署人,从内心认可具结书的内容,才会从内心拥护司法机关,真诚认罪伏法,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签署具结书之前,具结书签署人的权利,要得到全方位保障。立法规定的“告知—听取—签署”的协商程序,形式上借鉴了法庭审理的“控—辩—审”三角结构,检察官都是签署具书的中心,都是检察官依职权进行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过程中,检察官务必要依职权保障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既要客观公正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还应当居中听取另两方的意见,并且必须如实记录听取的过程,依职权采纳各方意见。只有三角结构的三方都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异议了,从内心认可具结书的内容和过程,签署人才有遵守具结书的内在动力。具结书效力最终实现,体现在法院的判决、裁定当中,即按照具结书写明的案件定性和量刑,形成判决。当前,针对这种上诉反悔进而危及具结书效力保障的问题,实践中也积累不少做法,主要保障办法有二:一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来保障,即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被告人的上诉情况,研判上诉理由,对于反悔性质的上诉,坚决予以抗诉;二是当地联签文件一律规定维持原判来保障。一般是市级以上政法机关联签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于反悔性质的上诉,二审法院不进行书面审理,且一律予以维持。无论那种形式,区分上诉理由是否正当,再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这种方式既以法的确定性防止无谓的上诉和抗诉,也同时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防止“双重获利”情况的发生。

2、核心保障——检察机关对于具结书的维护

具结书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签署,但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当事方意见,吸收合理的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意见,主导达成具结书的最终定罪量刑内容。一是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于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注重审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合理辩解与不认罪;二是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重点听取法律适用的意见;三是充分听取被害方的意见,注重保障被害方权益,弥补因犯罪带来的损失,修复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了倒逼检察官在协商前就对定罪量刑具有准确的意见,也为了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检察官不得主动或者先于犯罪嫌疑人违背具结书内容。

3、终局保障——审判机关对于具结书的认可

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其最终裁判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是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的终局保障。《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除了法定的五种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依据具结书提出的指控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直接不采纳。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对于按照具结书内容载明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所做的裁判,无论是被告人提出上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只要查明具结书签署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一审判决一般应当采纳后,二审裁判原则上也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志性文书,其效力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制度的生命力和价值。只有夯实当事人自愿遵守这个大前提,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主动、坚决维护效力,一般不先于违反,守护终局的人民法院坚决采纳,从签署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个层面保障具结书的效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够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