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开庭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由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证据进行质证。

4、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由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5、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6、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