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尤其以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赔付作为焦点问题。实践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刑事法官通常不认为这是什么争议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其中明确规定赔偿范围不包括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对于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请求亦不支持赔偿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另外部分省法院亦出台审理标准,统一审判参考标准,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只能支持赔偿“物质损失”,原则上不得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与此同时,而有些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多对此比较困惑,认为为何除了交通肇事类案件以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能包括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另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2集第1060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指导案例中,认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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