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续(承继)的共同正犯。在他人实行一部分犯罪之后,但犯罪行为尚未完全结束之际,行为人基于共犯的意思,加入该犯罪的实行的,是相续(承继)的共同犯罪。相续参加的行为人,只对他加入犯罪之后所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其参加犯罪以前,由先前的犯罪人所导致的结果,其不需要负责。

例如,在甲的杀人行为已经实施一段时间之后,乙参加进来,与甲有意思联络,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但丙究竟是在乙参加犯罪之前还是之后死亡,无法查清的,如何处理本案?按照相续的共同正犯的观点,乙在甲的杀害行为尚未结束之际参加犯罪的实行,应当与甲构成共同正犯。值得讨论的是死亡结果究竟谁负责的问题。无论丙死于何时,该结果总是与甲的行为有关,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由于无法查清丙死于何时,如果丙死于乙参加之前的甲的独立侵害行为,丙不需要对该结果负责,所以,乙只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当然,如果能够查明是在乙参加以后,甲使用的暴力导致丙死亡,按照共同正犯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乙需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此外,在相续参加者加入之后,先前的行为人并不和新参加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不能成立相续(承继)的共同正犯。

相续(承继)的共同犯罪,必须成立于他人的实行行为全部完成之前。在非法拘禁、绑架罪等继续犯中,他人将被害人置于被实力控制的地位时,犯罪已经既遂,但是在其释放被扣押者之前,犯罪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行为人基于正犯的意思加入的,可以成立相续(承继)的共同正犯。在结果犯中,实行行为完成,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的,不能再成立相续(承继)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