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1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普某甲和武某某、普某乙、黄某某、李某某(已提起公诉)以到贵州等地打工、做生意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到广西田东县,谎称“广西阳光工程”是国家允许和支持的项目,加入后可得到巨额利益。要求参与者出资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加入后每人可发展三人,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晋升模式,后参与者又采用同样的手段诱骗其他人参与传销活动,从而使整个传销网络不断扩大。被不起诉人普某甲先后在易门县十街乡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普某甲下线人数已达47人,其中45人由普某乙、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发展作为普某甲的下线。

三、辩护要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会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故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根据《传销案件意见》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3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辩护要点:

1.针对传销组织的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提是传销活动已经形成了传销组织,传销组织的形成应当符合规定的要件:1.组织内部参与传销的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3.各成员之间并非以经营利润作为获取利益,而是单纯以参加者或者被发展者缴纳的“会费”“服务费”等作为利润来源。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据此来认定其组织、领导对象是否符合传销组织。因此,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策划、实施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组织。但从上述分析,并非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在组织形式方面、营利模式方面、维系与发展组织的方式方面均符合上述特征的才符合犯罪构成,才有可能涉嫌犯罪。

2.区分单纯“团队计酬”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单纯“团队计酬”模式下,上级参与者自己销售产品,同时亦花费精力和时间吸收下级销售员,并从下级销售员的销售业绩中提取业绩和奖金。此种模式下,销售员参与销售活动时,并未要求高额的入门费或者会费,通常情况下,是象征性的从业资格费用。对于销售的商品而言,该商品定价合理,不存在道具商品的情形。另外,在单纯“团队计酬”模式下,上级获取的业绩或者奖金主要是来源与销售商品的利润,并非以拉人头或者收取入门费为基础的计酬方式。

3.确认组织、领导者的身份

并非所有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均构成本罪,本罪的构成主体是“传销活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中,是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因此在辩护实务中,如何将组织、领导者同积极参加者及一般的参与人员区分开来。

4.关于层级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层级顺序,应以最后实施传销活动的人为参照,按实施传销活动的所起的作用及地位划分成数个层级类别,被告人所在的类别在整个传销网络体系从最后一个类别算起在三个类别以上的为“层级在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