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女子团购的果蔬蛋奶等物资迟迟未到,她怀疑东西被偷报警求助。民警查监控发现,一名外卖小哥有作案嫌疑。涉事外卖员徐某到案后交代,他偷物资不是为牟利,而是将东西转送给了心仪的女孩。目前,徐某因盗窃的违法行为,已被当地警方依法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