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被很多人称为“刑法中的兜底罪名”,线下与他人打架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网上进行一场唇枪舌战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甚至随手扔个物品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那到底什么才是寻衅滋事罪呢?严格来说这项罪名对于弥补处罚漏洞,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有正面积极的作用。但也因为其涵盖范围过大,才会常常被人戏称诟病。

一、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

(1)传统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

在司法实务中,传统寻衅滋事行为分为四种:

1. 随意殴打他人型:在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在传统寻衅滋事罪中所占比例较高,争议性较大。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型:关于追逐辱骂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对象,有多种理论。在司法实务中往往认为,行为人做出上述四种行为之前已早有预谋,而辱骂的方式侵犯的主要是行为对象的名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型: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强拿硬要的行为,不仅仅表现为夺取他人财物,还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起哄闹事型对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进了明文规定。何为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得以自由活动、出入的场所。

(2)案例分析

1.案件概述:2022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叶某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南古里奶茶店门口,强行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人民币50元。

2022年被告人叶某、施某某和魏某某至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中卫社区中卫东路46号荣寿旅社701房间,被告人叶某强行将郭某某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拿走,并伙同施某某、魏某某对郭宇聪实施殴打。被告人叶某将该手机出售后得款300元。

2022年3月8日晚,被告人叶某在玉溪市红塔区明珠路慢摇吧门口,强行将被害人史某某的一部银灰蓝色腾讯黑鲨3游戏手机拿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

2022年3月24日20时左右,被告人叶某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百信超市附近,强行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元素牌电动车骑走,后因周某某多次向叶某讨要,其便于2022年许伙同魏某某、杨某某等人对周永鹏进行殴打。经计算,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22年4月5日晚,被告人叶某在玉溪市红塔区淘宝街停车场,强行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部星河蓝色VIVO手机拿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22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在某小区花园,强行将被害人白某某的一部黑色红米手机和被害人史开月的一部紫色手机拿走。

经认定,白某某被拿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叶某将紫色手机出售后得款1100元。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叶某的法定代理人缴纳的7800元各退赔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未上诉,本案于2022年12月5日生效。

3. 案件讨论热点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叶某强拿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及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定性问题,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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