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也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2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可能是对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也可能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定罪量刑标准

3.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下列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1.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2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2.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2.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配套规定

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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