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

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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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春伟,男,1989 年 2 月 18 日出生,在读高中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 2006年 5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熠东,男,1989 年 3 月 2 日出生,在读高中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 2006 年5 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春伟、史熠东犯抢劫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6 年 5 月 3 日 23 时 40 分许,被告人李春伟、史熠东结伙,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1398 弄 69 号上海新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采用扼颈、捂嘴等方法,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某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 1700 余元及价值人民币 100 元的迪比特手机 1 部。2006 年 5 月8 日,被告人史熠东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了上述抢劫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春伟。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伟、史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结合两名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史熠东还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史熠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史熠东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史熠东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史熠东犯罪时未成年,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又系初犯,且本案的赃款、赃物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请求对史熠东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史熠东、原审被告人李春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成年,其中上诉人史熠东还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史熠东、李春伟在共同抢劫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并无主从之分,故辩护人提出史熠东属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但上诉人史熠东悔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故对史熠东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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