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喻某途经位于南昌县某自然村的被害人王某家附近时,发现王某家的客厅大门未完全关闭,客厅内停放有两辆电动车,遂进入王某家中,正将一辆白色豪晨牌电动车推至客厅外时,被散步回家的王某当场发现并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喻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8月28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23年5月7日、2023年2月9日,被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喻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盗窃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