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简介

被告人Y先生与他的生意合作伙伴共同创设一汽车销售公司,公司经营业务为以租赁方式从汽车租赁公司处获得租赁车辆。获取租赁的车辆后,被告人Y先生等人定期支付了数月租金后不再支付租金,并将获取的租赁车辆以出售方式转让给他人。案发后,经鉴定,车辆价值累计共29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院,

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至法院

。检察院在庭审前对被告人Y先生的

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5年,并处罚金

马凤律师的分析

接受被告人Y先生近亲属的委托后,马凤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告知了被告人Y先生有关案件进展及后续工作安排,随后便抓紧时间阅卷,就焦点事实与被告人进行沟通和分析。被告人本对案件不报任何希望,经过近二十余次的会见和沟通工作后,被告人逐渐理解了马凤律师分析的内容和如何看待自己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之一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如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Y先生获得车辆使用权的方式是与上家租赁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并据此获得使用或控制车辆的机会和权限。那么在签署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人Y先生虚构了租赁车辆的真实意图,被害人也据此产生承租人使用车辆的错误认识并交付车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诈骗罪。

同时诈骗罪辩护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量刑从5年降至2年4个月,对于指控的部分诈骗事件,马凤律师从区分既遂、未遂时间点的方法,提出了分析。对于合同诈骗犯罪而言,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志是犯罪是否得逞,也就是看行为人是否最终实际控制或支配被骗财物,被害人是否最终受到损失。不管是从使用权还是从所有权角度判断,其他被告人因“黑吃黑”意外事件导致未能处分车辆,应评价为犯罪未遂。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马凤律师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Y先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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