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6条规定侵吞国有资产,最高可以处7年有期徒刑。

国有资产圣神不可侵犯,宪法,民法,物权法,刑法都有明文规定。所以,凡乘国企改制之机,大肆瓜分、侵吞、盗窃、贪污国有资产的,是刑事犯罪行为,要追究到底。

现在,内蒙古对煤炭犯罪正在倒查20年,全国司法系统对“减、缓、暂”违法犯罪也正在倒查30年,这都是中央的指示。谁说国企改制中的严重犯罪就是历史问题,就不能追究了呢?如果这样,那还要宪法,民法,物权法和刑法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