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山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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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郑某于1988年自购一支猎枪,后未依法上交,而是一直放在本人家中保管。2023年9月至10月,郑某伙同三名朋友到英山县温泉镇百丈河村附近山上使用猎枪猎杀野猪、野羊和野兔各一只用于食用。2023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再次伙同三名朋友外出狩猎,郑某猎杀“野鸡”2只,后返回家中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认定,郑某等人猎杀的“野鸡”2只为雄性白冠长尾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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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判决

英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郑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枪支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故英山县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没收涉案枪支和动物死体。郑某为满足口腹之欲,非法狩猎,最终触犯法律,将自己“网” 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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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一支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两支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狩猎罪:国家法律并非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英山县部分地区系大别山区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重要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2023年11月12日,英山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全县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非法使用任何工具和任何方法狩猎。法官提醒大家,违反狩猎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也会构成犯罪。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英山县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法治意识,爱护动物,拒捕拒食野生动物,切勿心存侥幸,若以身试法,必受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