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狭义: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 一切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极其关于惩罚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即 (1) 刑法典( 2)单行刑事法规(3)附属刑法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 )罪行相当原则指刑法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 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 特权【案例】a. 朱有盛、鲁和平盗窃某老太财产,朱判六年,鲁判七年。不服。重审。各减两年。后其罪命名为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类推)*79 年有类推。之后则无。b. 06.4.21 许霆乘银行 ATM 机系统漏洞领取17.5 万余元,告诉其同伴,并携款潜逃。于 07 年被捕,被判无期徒刑。不服。最终判五年有期徒刑。罚款2 万元,并退还银行所取人名币。 3、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的,都适用。

* 领域:领路领水、领空内全部我国驻外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内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 特别规定:享有特别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使者外交代表等人【案例】a. 开往俄罗斯的我国国际列车,俄罗斯公民甲杀死公民乙。则不能运用我国刑法。b. 悬挂美国国旗的货轮行驶在我国公海上,美国公民甲与公民乙杀死公民丙。则可以运用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生效时间现行刑法于1997 年开始实行失效时间从旧兼从轻溯及力【案例】a. 某某携同伴盗取集团废弃钢铁达60 多万, 被判无期。缘由为数罪并罚。盗窃罪引申为抢劫罪。案发在新刑法颁布之前,因新刑法的颁布。死刑演变为无期徒刑。b. 陈某于 97.4.3 与同伴打鸟, 因枪失火, 击中同伴, 过失杀人罪。 于 10 月以后一审,新法比旧法轻,故运用新法。* 有关盗窃罪的死刑:盗窃金融机构的钱财;盗窃文物对人的效力中国人 在国内犯罪,三年有期内不追究;而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三年有期内也追究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特征: (1)社会危害性包括已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2 )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的构成 《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条件的有机统 一。主体客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被犯罪者所直接侵犯的人或物体对象不影响犯罪的性质,而客体影响。【案例】张三想杀害李四,可最终杀害了李五,依旧犯罪。一般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客体的分类同类客体同一种类犯罪直接客体直接侵害公民的犯罪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去实施刑法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 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的行为* 特定义务:法律上规定的特定义务:纳税、赡养等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消防员及时灭火,医生急救等。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急状态时产生的义务:带邻家小孩去江河游泳。溺水。救人。【案例】a. 夫妻吵架,妻当面喝下农药,夫仍不理不睬,妻最终死亡。夫犯罪。b. 农夫甲回家路过一池塘,见小孩游泳,呼救,甲不救,缘由为仇家之子,该农夫不犯罪。

* 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可以说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案例】a. 甲乙二个斗殴,甲将乙打得腿部流血,乙回家草率包扎,最终导致感染,截肢,甲只需负轻微伤后果的责任。b. 张三给李四打电话,此时李四上班快迟到,导致李四上班开快车,出交通事故,张三无错,李四负全责。 犯罪主体 :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 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完全负刑事责任年年龄:已满16 周岁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有辨认自己行为和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 间接性精神病人(发作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醉酒的人应付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体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经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互殴案件没有正当防卫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生理态度。

故意 过失【案例】a. 毛某因门前有一摊污水,怀疑马某所为,将其殴打倒地致死,毛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b. 高层,闹市区,王某将一木块随手扔下,当场致一路人死亡,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 :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目的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动机 :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或思想活动,对犯罪构成并无影响,仅是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可以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案例】a. 王某以气功之法非法行医,导致几名病人因延迟治疗而死亡,此人构成非法行医罪b. 实习医生实习过程中导致病患死亡,不构成非法行医罪c. 姚锦云因不满公司单位领导,开车驾驶往人群中,导致3 人死亡, 19 人受伤,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排除犯罪行的行为非犯罪行为正当防卫:概念: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条件: (1)必须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实施的(2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3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4 )必须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5 )实施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a. 杨某痛恨小偷,一日,遇到小偷李某,杨某揪住李某,便一棍击倒李某,李某殴打杨某,杨某使其晕倒,又打二棍,则杨某为正当防卫。b. 胡某。 37. 男。盗窃。判2 年。边某。 33. 女。冉某。 23. 男。赵某。 1980.9.2.边之养女胡某盗窃公司 元,逃至家中,边某帮助藏钱,冉某得知此事,要挟。看到赵某,起歹意,奸淫。(因赵某未满 14 周岁。冉某犯奸淫幼女罪)边某帮助。胡某,边某怕赵告发,将其窝藏,并要挟冉某将赵某卖掉,冉某将赵某带进冉某舅舅家,实施强暴,(此时赵某已满14 周岁。故冉某犯强奸罪)。赵某假装服从,有机逃出,并将冉某舅舅家电视等物品砸毁向公安机关告发。胡某逃走。后要挟赵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某应判刑2 年刚出来又犯罪。罪加一等。有盗窃罪。人口贩卖罪。等数罪并罚边某有窝藏罪。等数罪并罚冉某有奸淫幼女罪。强奸罪。等数罪并罚。赵某虽为被害人。可最终砸毁冉舅舅家的家电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件: (1)必须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危险(2 )必须有威胁合法权益的危险发生(3 )必须是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4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他法避免危险地情况实施的(5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是避险过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异同:相同点: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前提相同。都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现责任相同。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不同点: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的侵害。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第三者。行为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 实施行为是出于必要,即使能用其他方法避免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行为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别无他法。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险造成的损害。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犯罪(2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4 )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不同。

犯意: 妄图犯罪的思想流露,属于思想范畴对社会没有实际危害,故不构成犯罪。 犯罪未遂 :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 (1)行为人已着手于实行犯罪(2 )犯罪未能得逞(3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特征: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重点: (1)时间:既遂之前(2 )心理状态:自动(3 )效果:有效【案例】甲和乙喝酒,甲投毒。回家后,甲后悔,告知乙,并带他去医院。若乙有效治愈,甲则为犯罪中止若乙无效死亡,甲则为犯罪既遂,量刑可减。完成着手犯罪未遂 准备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自动) 5、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主体条件:2 人以上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案例】郭某与梁某为一仓库的保管员。两人都有从仓库偷东西的想法。一日郭某与梁某值夜班。

两人分头巡视。分别拿取财物。两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 )共同犯罪的形式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3 人以上组成具有一定组织性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刑事责任: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以劝告、收买、诱骗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若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教唆未满14 周岁或已满 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罪,或者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这些人不负刑事责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责任。

(三)刑罚 一、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制裁手段。* 刑罚与犯罪是判罚的基本内容。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结果目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 二、刑罚的种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主刑管制附加刑罚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没收财产无期徒刑驱逐出境死刑主刑: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 )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期限: 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 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2 日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2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期限:一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 年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日,折抵刑期1 日。每月可回家1-2 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参加劳动。(无报酬)期限: 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 年我国刑法一般设3 年、 5 年、 7 年、 10 年 4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监督,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送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5 、死刑(1)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 指罪行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特别巨大(2 )适用死刑的原则——保留死刑,但又严格控制①严格控制范围②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④死刑核准制度⑤死刑缓刑制度概念: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刑种。死缓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后,减为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附加刑: 1 、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适用对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或被判死期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 子可以在其刑期内剥夺政治权利* 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 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权利(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能担任乡镇企业的经理吗?能,国企不可以)3. 侵吞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持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都无偿地收回国有的刑罚方法。适用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它经济犯罪*注意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前犯罪人所有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抵消的,经债务人请求应当 扣除(民事优先于刑事)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刑罚的各种真实情况分为法定情节酌定情节1 法定情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2 酌定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责任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罪后态度前科 刑罚的裁量(量刑) 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 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分为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前后罪 都是故意犯罪前后罪 都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前后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特殊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 时间内不受 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应判刑罚轻重的限制【案例】 曹某因盗窃罪被判2 年, 1996 年释放, 1998 年 1 月曹与其妻吵架,曹欲夺门而出,其妻阻 拦不允,曹使劲推妻,其妻倒地后失去知觉,曹见状惊恐万分,送其妻至医院,其妻抢救无 效死亡。曹的行为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刑法知识点汇总.pdf 12页,后罪不是故意犯罪)【案例】 王某因盗窃被判4 年,1993 年 10 月释放, 释放后不思悔改,多次向工友李某传授作案技巧。 1995 年 4 月 5 日,两人入室行窃得手 元人民币。临走时,王为毁灭证据纵火,殃及 另一住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同年 5 月 4 日王让李在门外把风,自己入一住宅行 窃,户主突然回家,王某为逃避抓获,将户主猛砍数刀,而后,李,王相继被抓。

王某犯李某犯自首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必须是自动投案自首的条件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选择】下面那些是自首行为(ABCD)A 投案涂中被司法人员抓获B 电话投案后未逃逸C在羁押期间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D 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罪行【案例】被告人陈某 (1958 年 5 月生 ) 和李某 (1979 年 6 月生 ) 是邻居 .1996 年 8 月某日晚 , 陈找李 提议到隔壁一家去盗取钱财. 李起先犹豫不定, 后经陈再三劝说, 使其同意一起去盗窃, 两人 按计划潜入隔壁人家内院后, 陈入室行窃 , 李在外望风. 陈某成功窃得人民币 元后,发 现另一房间有一15 岁女孩正在熟睡,将其强奸。其间,李一直在外望风。陈得手后,分给李5000 元,两人各自回家。李某回家后十分 惧怕,后在其父陪同下去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陈入室盗窃的事实。不久,陈被抓获,检 察机关以陈,李二人共同犯有盗窃罪和强奸罪提起公诉。如何正确认定李的罪行,并提出其具有的可以或者应当从轻的法定理由。

立功和重大立功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 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 多的一般罪刑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行为。 立功和重大立功的量刑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罪或又犯新罪, 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依照法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概念: 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 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考验期内,如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适用条件:1 只适用于被判拘役或3 年以下有期徒刑○2 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3 必须不是累犯○ 刑罚的执行: 概念: 刑罚执行机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并解决由此 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活动减刑制度 :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罚制度。

假释制度 :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减刑的对象和条件:1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 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 注意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 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 年 刑罚的消灭概念:由于法定的原因或事实的原因,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失的事由:1 超过追诉时效—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2 经特赦免除刑罚○3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时效: 不满 5 年过 5 年 不满 10 年过 10 年 10 年以上15 年 死刑,无期过20 年 如果 20 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特殊情况: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 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的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 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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