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邹某提前打印了若干份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先后将其居住小区附近市场的几家商铺二维码偷换成自己的,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商铺的钱款。邹某以这种手段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逮捕。那么,邹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还是诈骗?

以案释法

盗窃罪在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表现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首先,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邹某秘密调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邹某采用秘密手段,调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总金额为人民币3万多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通常情况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采取的行为和手段以及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认识,盗窃罪的行为人采取的是秘密窃取,因此盗窃罪的被害人自始至终不知道自己在处分财产;诈骗罪的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此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且自始至终被害人对自己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所以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所构成的罪名进行判断时,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行为表现都要有所兼顾,这样得出的结论才相对精准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