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据各方面的情况来分析,感觉到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具有更大的发展前途。分述如下:

一、律师业务发展中刑事业务属于最不发达的业务之一。

律师三大传统业务领域包括民事领域、刑事领域、行政领域。

目前最发达的领域属于民事领域。最不发达的领域属于刑事领域、行政领域。绝大部分律师所从事的业务领域为民事领域。民事领域内的律师竞争的非常激烈。

刑事领域、行政领域很少有律师从事。其中律师从事刑事领域内刑事辩护领域更是少之又少!属于最不发达的业务领域。

二、探讨刑事辩护业务领域不发达的原因。

a.一种法律服务领域是否发达与法治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与司法环境更密切相关。公检法办案单位是否能够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非常重要。如果办案单位一般不能够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的现实环境存在,那么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就无法发挥出来。必然导致刑事辩护业务发展不起来。

b.法律规范是否细化?是否具有更大操作空间的问题。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章的细化可以规范办案单位,同时可以指导辩护律师进行有的放矢,更能取得辩护效果。

c.办案单位的程序性切实得到保障是取得辩护效果的保障。

这里突出的表现就是刑事辩护案件二审的不开庭审理方面。刑事案件是最严肃的案件,关系到被上诉人(一审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生命权的最重要的问题,应当全面开庭审理,要杜绝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并且要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发生,二审法院不能恣意妄为随意不开庭审理。要切实均是到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应当事前询问上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均同意不开庭审理,同时二审法院也觉得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才可以不开庭审理上诉刑事案件。一定要把依法、公正、公平、保护人权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作为司法机关的二审人民法院要将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规定切实落实到位!掌握生杀大权的权利部门的二审法院要严格司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绝对不是一句口号。你们承担着国家的责任、党的殷切期望!绝对不能应付公事!

我记得是在2011年期间吧,我代理的一件二审刑事辩护案件取得了成功。我是与山东常明阳律师事务所单明财律师一起参加二审辩护的。单律师在一审中也是辩护人。

这个案件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采用了开庭审理的方式。这是我办理刑事辩护二审阶段唯一一次开庭审理的。是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

单律师是他们所的副主任,他们所的律师有四十多人,大家都非常友善。

我是被上诉人的亲属临时委托我去辩护的,距离开庭只有三天的时间。我对于案情根本不了解。我当天半夜到了枣庄市薛城区,第二天去单律师处复印相关案卷材料当天下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我根据他的陈述感觉到有非常大的辩护空间。回来后连夜整理材料,准备好辩护思路、辩护词。这一切都要非常感谢单律师,他给我提供了完备的一审相关资料及上诉状,对案件有了个清楚的认识。开庭前一天晚上我与单律师进行了有效的沟通,理顺及我们之间的辩护点位,对于我负责辩护的部分在庭审中由我来进行,他负责由他辩护在上诉状中提出的部分。双方感觉提前分工负责的非常到位。

第二天的庭审过程法官详细倾听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主张。庭审过程中我出现点意外,当事人在看守所中对我的有些陈述是欺骗我的。我当庭对他进行了落实它确实是有意欺骗我。我对辩护思路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庭审过程中与检方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确实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也没有办法弥补。

庭审过程法院、检察院、辩护人均非常满意。

庭审后没有几天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很好!采纳也好,不采纳也罢,终于可以保住他一条命了。对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我心里应当是清楚的。可是我为上诉人用心辩护是我的职责所在。良心也是个受煎熬的过程。

通过我曾经办理二审刑事辩护案件来看,开庭审理的效果是非常好的,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观点,检察官也能当场应对辩护律师的观点予以答、对;二审法官能够直观、立体、全方位听取案情,,有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终审判决,来保证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因为我自己知道自己性格的缺陷,现在的主要业务已经不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了。

d.人们是否具有维护自己合法辩护权的意识问题。

每年有大量的刑事案件,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非常少。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律师思想意识。他们感觉到既然是公检法部门办理了,那肯定是不会有错误的。没有辩护的必要,也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必要。白花钱。即使聘请了辩护律师辩护也没有效果。

e.社会的现实也是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也没有展现出来。往往是法院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f.也确实存在刑事辩护律师整体辩护业务水平的有待提高的现象。刑事辩护业务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属于凤毛麟角。

g.社会现实中的技术型律师很少具有实际效果,而其他类型律师的辩护方法更有效果的社会现实,导致了刑事辩护业务不发达。

三、今后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a.国家大政方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尊重与保障人权、追求司法公正和公平、反腐倡廉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共产党为了人民福利的理念深入人心,得到了全国人民的一致赞同。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并且将法治治国、法制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细化到具体工作中。

b .刑事辩护全覆盖

国家《法律援助法》规定对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刑事被告人,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制度,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措施具体落实到刑事辩护方面;也将追求社会公正和公平理念具体落实当刑事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具体工作中,将因家庭生活困难的人无法获得辩护律师帮助辩护的困难给予了解决,让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到刑事辩护领域。

刑事辩护全覆盖活动,极大调动了人们刑事辩护权法律意识的提高。让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属申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不断升高。因为申请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

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利于全程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对于办案机关公检法的依法办理案件的全程监督。同时也有助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能够防止错案的产生,更好的树立司法权威。

c.刑事辩护全覆盖能够给律师接触到刑事辩护业务的机会。

以前因为社会上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需求很少,社会律师获得刑事辩护业务的机会很少。现在国家进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因此律师获得刑事辩护的机会就会大量发生。政府会把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安排到各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所以刑事辩护的机会就一定非常多。

d.律师有一个刑事辩护技能不断提升的机会并且接触到刑事案件种类不断增多机会。

律师办理案件技能的提升是需要有足够办理案件数量作为基础。如果日常基本接触不到刑事辩护案件,那就基本没有什么办理刑事案件的技能,所谓对刑事辩护业务的理解基本停留在课本所讲的水平上。只有经过不断办理案件的实践活动,才能加深对于理论的理解,将理论具体作用到司法实践具体工作中来,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来不断提高办理案件的技能,才会变成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行家里手。

律师只有通过不断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才会接触到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扩大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视野,对于不同类型刑事辩护业务,有不同的业务辩护特色,才能对不同刑事辩护业务类型有了充分接触。

这是通过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可以获得在刑事辩护业务的深度与广度提升的一个过程。

四、商业性质律师的发展空间。

我将律师类型划分为公益性律师与商业性(非公益性)律师两类。

那些有能力为了获取商业利润而辩护的律师属于商业性的律师。

我认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对于商业性律师更本没有影响。可能对商业性律师的业务会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商业性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范围基本上属于经济型犯罪、职务犯罪类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具有支付律师辩护费能力的案件。

这类案件属于犯罪次数多、案情非常复杂、相关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案卷奇多的特点。

这类案件需要执业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技能非常好的律师,法律知识非常丰富的律师才能够胜任。

有的案卷高达三四十本,即使阅卷也需要非常长的时间,再需要理顺相互之间的情节,对于案件事实节段事实的确定、定性;整体案件事实的确定、定性;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案件的性质?再是有关案件的每个细节问题。往往是细节问题决定案件的性质。

往往是商业性律师办理一个案件所耗费的时间是普通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几十倍。

一本办案机关材料案件的所耗费的时间,与三四十本案卷的所耗费的时间肯定不是一个等量级的;同时还表现在三四十本办案机关案卷材料的难度,也不是一本案卷的三四十倍,而是叠加要高出三四十倍以上。

商事性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具有办理案件所耗费的时间长、难度非常大的特点,所以所收取的律师辩护费也是非常高的。不能与普通刑事辩护案件来相提并论。

我下面就用三位位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事迹来说明这个问题。

a.从事毒品辩护业务。

有位律师与我曾经是同一个律师所的,当时属于综合性律师的,后来他回老家了,创办了自己的律师所,业务做的不错,后来他与其他律师所合并成为一个大所,担任副主任,后来去广东专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他发给我的文章我看出来,他的功底非常了得!他是专门做毒品犯罪辩护业务的。我说他都成精了!厉害!确实厉害!如果不是有疫情,我早就去广东拜访他了。

b、有一位律师专门从事受贿罪辩护的。我对他只是初步了解。见过几次面。不过通过他身边的人了解到,他时常将一些刑事辩护案件免费送给同事,每个案件收费也非常可观!至于他每年能办理多少案件,外人也不知晓,只知道他整日在律师事务所喝茶。

c.曾经与我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律师,后来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他告诉我每年能够接受二三十个刑事辩护案件;每个案件收费两三万元。他去掉费用后,应当能净剩二十万左右吧。

他从事的是普通刑事辩护业务,技术含量并不大,比较简单,收费也比较低。

商业性律师所从事的业务,并不在案件的数量多少个,而在于单个案件的技术含量成分,所能够最大限度收到多少的代理费。收一个技术含量高的案件的收费,可能要高于做普通刑事辩护业务律师一年的收费量。

五、刑事辩护业务的全国推广工作。

公益性律师主要从事的是当地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业务。

商业性律师所从事的是全国的业务。刑事辩护业务领域的商业性律师更是如此。人们更喜欢外地有名的辩护律师,愿意出更好的代价为自己及其家人进行刑事辩护。

有偿付能力的人更愿意化更多的钱,聘请非常有名的律师为自己辩护。他们觉得外地知名律师知名度高,肯定办理案件经验丰富,来当地办理案件不会有所顾忌,会尽心办理刑事辩护业务。

刑事辩护律师也最容易在各类媒体上做广告,将自己的成功案例刊登上来就是最好的广告。

六、刑事辩护律师风险无尽,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

大概倒霉的律师,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发生在刑事辩护领域。正是因为这个因素,所以,律师们对于刑事辩护业务噤若寒蝉、谈虎色变。你看这个律师倒霉!那个律师倒霉!我不能点名字。为何要倒霉?唉!悲哀!……

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洁身自好才可以,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刑事辩护律师那是在刀剑顶尖的舞者,跳的好会赢来阵阵掌声,不慎则会丢失性命!

以上就是我对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展望。因为是未来的事情,肯定不会是完全正确的。我愿意把自己的思考呈现给律师同行们。我希望借此机会能够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