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申请人陈*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申请人陈*芬,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将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陈*木、陈*芬返还原告陈江不当得利

33.3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33.3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变更理由如下两被告系夫妻2012年10月6日,原告因经营急需,通过向被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8分,并扣除当月利息

2.4万元,原告实际到账人民币

27.6万元,借据约定本金为30万元,月息为

2.5分后因原告经营不善,无力归还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在被告的逼迫之下,无奈于2014年4月12日将位于****的工业用地、全部房产以及地上种植物,约

2.5亩以人民币140万元的价格抵偿给被告,这140万元的组成为借款本金

27.6万元(借条为30万元)、利息计

33.33万元,由被告代为原告支付给第三人张*、骆*的欠款

72.07万元;支付原告余款7万元原告认为,现虽然借款已经还清,但被告实际向原告收取的利息远远超过法定利率,且被告陈*木恶意放贷,已被诸暨市人民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因此陈*木所从事的高利放贷行为应属无效,对于其收取的高额利息属于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此致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人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