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受让方:上海DEF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文书送达地:

出让方:XXX1, 身份证号码:【】

文书送达地:

【审查要素】

①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亦称转让方)必须是标的公司股东,受让方可以是标的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是第三方,相应适用法律不同,本协议为对外转让。

②出让方、受让方的身份应当明确。切忌将目标公司作为转让协议的一方。

鉴于:

出让方、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就上海ABC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转让其在上海ABC科技有限公司之60%的股权,并于上海市【】签署。

第一条 目标公司

本协议的目标公司为上海ABC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ABC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成立于2023年【】月【】日,其企业类型是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全部实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略)。

目标公司的登记股权持有人为:XXX1及XXX2,其中XXX1持有目标公司60%的股权,XXX2持有目标公司40%的股权。即XXX1为股权的出让方。

【审查要素】

该条款并非必备,但是笔者在实务中认为非常必要,是对目标公司基本事实的固定。

第二条 先决条件

1、签订本协议之前,出让方应满足下列先决条件:

(1)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交出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部份股权及部份资产的决议以及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2)出让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且出让方及股权持有人应向受让方出具相应的书面声明及保证。

(3)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委托的会计师、审计机构等提供全部需要核查、审计的出让方财产、资产状况相应的财务资料,以便于受让方对出让方进行资产、财务状况评估。

2、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持有人均一致同意将所持有目标公司的60%股权及其相应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转让给受让方,且受让方同意接受转让;均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

【审查要素】

签约前相关方应当审查上述条件是否满足,特别是优先购买权是否经过法定程序,避免产生争议。

第三条 转让之标的

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即拥有的目标公司60%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出让方股权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权和相应的资产,受让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出让方在上海ABC科技有限公司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 转让股权对价及支付

1、转让价格

依照上一年度公司的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万元,双方一致同意,目标股权及其相应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以人民币【】元作价转让。受让方按照下列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

(1)本协议签署之日受让方支付总价款的【】%,即人民币【】万元至双方开立如下联名账户:。

(2)出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工商登记备案之日,受让方向出让方个人账户支付剩余的【】%,即人民币【】万元。出让方个人账户:。

(3)变更备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出让方共同将联名账户中的款项及利息一并汇入出让方个人账户。

2、股权转让的税费

股权转让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出让方自行承担,由标的公司代扣代缴。印花税等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审查要素】

1、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是核心条款。转让价格可能存在如下几种依据:

①通常以目标公司的真实价值为基准,即上年度的资产总值为定价依据,一般应当审计。应当注意,出让方股东是否实缴资本?实缴比例?另外是否存在已经决议分配但还未分配的公司盈余。

②以双方协商一致价格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价格是否过分低于真实价格?依照我国现行税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交纳所得税,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就股权转让价格重新核定,过低的价格通常会被要求补税。

③以工商登记为准,这是采用最广泛的。但是在认缴制下,由于股东可能未足额出资,按照注册资本定价也有失公允,受让方愿意溢价受让除外,出让方则无法避免纳税义务。

2、支付方式也是重点审核要点,特别是标的公司情况复杂、转让金额较大时,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款项通过第三方监管或采用联名账户方式。

3、股权转让的溢价部分是需要依法缴纳所得税的,故应明确转让价格是否含税。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转让股权计算价格所依据的目标公司最后一期财务报表的编制日,由出让方披露给受让方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所列的各项数据是双方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本协议所涉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之日为股权交割之日。

本协议自受让方实际经营之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亏损均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出让方谨此向受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出让方应促使及确保目标公司在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

(1)变更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2)处置公司的资产和设备;

(3)在目标公司的业务和资产之上新增任何留置权、产权负担、质押、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权益;

(4)向任何第三方借贷或提供保障或担保、保证或其他担保权益;

(5)订立任何不公平及严苛的协议,而其在出让方知悉的范围内,可合理预测将会对目标公司与有关关联公司的整体业务造成那些重大利润影响;

(6)订立任何重大的合约,参与、作出或承担任何重大的投资、合资、交易等,作出任何资本承担或承担任何或然负债;

(7)致使其业务或资产的保险协议无效;

(8)出让或尝试出让其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

(9)修订公司章程,但因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所需的修订除外;

(10)进行不利于受让方的人员变动、升职或调整薪酬水平,就目标公司的员工福利,目标公司不应就公司业务:

a、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红利,大幅度增加或同意大幅度增加被转让员工的工资率、薪水、福利或其他报酬;

b、为不当辞退支付赔偿金或支付任何法定的离职补偿金,长期服务补偿或为不合理的辞退支付补偿金,根据任何劳动保护法规,为了恢复任何前任离职员工的职务或重新聘用前任员工而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c、在任何重大方面变更雇佣、解雇政策或惯例;

(11)在非通常业务中(通常业务中的债权追偿除外),在任何民事、刑事、仲裁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对任何法律责任、索赔、行动、付款要求或争议作出妥协、和解、放弃或免除任何权利。

过渡期内,出让方订立任何业务经营协议,需经受让方审核或同意。

【审核要素】

当标的公司情况复杂、投资金额较大时,上述所列的情形都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产生公司价值贬损。作为受让方,还可以约定更多约束性条款。

第六条 目标公司的交割事项

目标公司的完整运营权交割发生在交割日。在交割日,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完成目标公司完整运营权的交割,包括实际交割目标公司的运营权,受让方实际接管目标公司,取得目标公司的协议、文件、管理凭证、财务资料、公司审批文件等所有资料,根据本协议履行股权转让交割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受让方交付以下资料(完整运营权):

(1)一份经其执行董事核证的关于同意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并签订本协议的股东会决议;

(2)目标公司关于批准目标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3)目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决议;

(4)所涉及目标公司的各项批文、执照、登记文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及从事目标公司业务所必需的证照、登记和许可;

(5)目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协议专用章以及其他专门用途的公章,在所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印鉴以及其他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络所使用的印鉴(包括签名章等);

(6)目标公司所有银行帐号、证券账户、基金帐户以及目标公司在任何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其他所有账户的相关协议、账户卡、密码、预留印鉴、最近一期对帐单;

(7)目标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各种特种设备的证照、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权利证照等;

(8)目标公司的财务账册、凭证、各种财务报表等全部财务资料。

【审核要素】

上述要求通常是在股权全部转让或大部分转让时需要的条款,即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其所对应的控制公司的权力凭证也应当一并转移,转移前后应妥善保管。如果只是转让小部分股权,则无需上述条款。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一)出让方承诺并保证:

1、目标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合法公司,其所作的设立及变更等事项均合法有效。

2、出让方所出让的股权及出让行为均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及其他股东同意,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出让方承诺在目标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经营,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法、劳动法、税务法、会计法、外汇法的情况。

4、出让方合法拥有对目标公司项下之目标股权,已经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支配、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具有以其自身名义转让目标股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目标股权无任何瑕疵。

5、出让方所转让的股权及目标公司存在或正在进行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权利请求,或者即将发生的前述任何影响权利的事由均已向受让方披露。

6、目标公司及所转让的目标股权均不涉及或存在影响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义务的履行事由。

7、出让方保证其就该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目标公司在基准日所披露的资产、负债以及财务状况已作了全面、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受让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8、出让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就员工安置、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人事作出了合法安排,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或存在潜在对受让方及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利影响。拖欠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或补偿金的情况已全部真实披露。

9、出让方承诺就此项交易,向受让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受让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对业务协议、资产和债务、行政处罚、诉讼和仲裁以及员工情况,均进行了详尽、全面、完整的披露,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目标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11、对于收购协议内容及本次收购行为以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二)受让方承诺并保证:

1、受让方自愿受让出让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2、受让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3、 受让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4、受让方保证对出让方如实披露的负债及赔偿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受让方不要求出让方对公司现有及以后的经营亏损或负债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要素】

基于股权转让,特别是对外转让的权利不对等,即使经过尽职调查也可能存在遗漏及隐瞒,所以通常使用“陈述与保证”条款作为兜底条款;如若发生争议,作为主张权利的协议依据。应当注意:出让方的合法性,避免有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潜在争议,目标公司是否或然债务或其他未能披露的隐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第二条先决条件及第八条陈述与保证,或者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及时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按照投资总额的20%承担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受让方有权另行主张;

2、受让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按照每日万分【】支付向出让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出让方有权诉请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协议。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泥石流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的重大变更,导致履行本协议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在事件发生48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迟超过连续60天的话,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协议未来履行的事宜,或者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送达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协议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法规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第十一条 管辖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履行本协议及其本协议附件所适用的准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所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协议修改与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修改、变更、补充部分以及本协议附件均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三条 通知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索赔要求、法律程序文件或其他通讯应以简体中文撰写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协议写明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即时以明确的书面方式通知,任何通知或文件均以送达至对方后的第二日生效。

第十四条 协议之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标的公司含有国有股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转让程序。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标的公司一份存档,一份交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为XXX1与上海DEF科技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签署页】

受让方(签字): 出让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