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班后碰到个让人纠结的事情。任经理一脸纠结地说,事情是这样的: 行政部有个同事小王,前段时间向公司提出辞职,书面的辞职报告提交了,离职申请表也填写过了,行政部的领导和咱们部门该走的审批流程都走过了,离职的交接手续也做得差不多了,眼看再过一周就到最后离职日了。今天一早,突然跟她们领导说,她怀孕了,不想辞职了。

她们领导肯定不愿意啊,留下一个‘大肚皮’对工作肯定会有影响的。所以就跟她说,既然她已经辞职了,就不能反悔了,否则诚信何在?更何况,公司已经招了替代她的人了,她反悔不辞职了,新招的人怎么办?

这个小王,振振有词地回复她们领导说,根据法律规定,辞职要提前三十天,现在三十天还未满,她有权撤回辞职决定;更何况,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在孕期的女员工,是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这话把她们领导给说傻了,毕竟她们领导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所以就找到我们了。

我是觉得,这事很好处理,毕竟她是自己辞职,又不是公司辞退她,所以应该不受法律对孕期女员工保护的限制。但是,听其他人说了个案子,有些拿不太准了,所以还想听听领导您怎么看这件事?”

我反问他: “什么案子?”

任经理答道:“杭州那边出过一个案子,一个公司跟一个女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了,且在职期间就已经怀孕了,于是这个女员工就反悔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肯定不同意啊,这个女员工就把公司给告了。结果,杭州当地法院认为,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原则上有效,但若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员工可以申请撤销这个协议。这个女员工在协商解除时不知道自己怀孕了,存在重大误解,所以最终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我说:“你是担心,小王这事也会被认为存在重大误解,从而可以撤销之前的辞职报告?”

任经理答道:“是的,这一点我实在拿不太准。”

我整理了一下思路,回答道: “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之前参加劳达 Laboroot的培训的时候,劳达Laboroot的老师有说过。

首先,辞职权是劳动者的形成权,所以只要小王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个行为就生效了。再要反悔,就得经过公司同意了,否则就不能反悔了。所以,她想要反悔,不辞职了,也要看公司愿不愿意的。即使她是孕期女员工,正如你所说,也是不受法律特殊保护的。

其次,辞职不同于协商解除。正如前面所说,辞职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就生效;而协商解除,顾名思义,是协商而决定的,是一种双向的意思表示,是需要双方合意作出的。所以,二者在法律效力方面,肯定不一样的。

再次,就算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据说地方口径也不一致。杭州的判例表明了杭州法院的观点,他们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有关规定,认为员工对于怀孕与否存在重大误解,故可以撤销协商解除协议。但北京市高院有明文规定,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可见,实践中,各地对此问题的看法也存在分歧。 最后,对于这个事情,我觉得法律上问题应该不大,主要是看他们用人部门,是否要继续使用这个人。另外,就是要从人性化关怀的角度,考虑一下员工的后顾之忧,尽量跟小王沟通好,不要让小王有太多的怨气。员工对公司怨气重了,就算解除劳动合同没问题,也难免不会从其他角度入手,给公司制造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