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已婚,且丈夫是现役军人,却与之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进一步发展到同居。哪怕双方的感情再好,但这样的事儿能做吗?一旦做了这样的事,后果又将会是什么?

看了下面的案例,你将会知道所有的答案,并将会从此引以为戒。

近日,由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破坏军婚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认定:被害人陈强(化名)系现役军人,与王洁(化名)于2023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被告人周某某和王洁于2023年11月结识,交往期间,周某某明知王洁已结婚,且丈夫是现役军人。2023年5月5日起,周某某和王洁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周某某在陈强和王洁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某公寓楼的家中与王洁同居直至案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据红星新闻2023年12月28日报道)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裁决呢?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来告诉你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周某明知王洁为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同居,自然构成破坏军婚罪。

如今,随着网络媒体的日益发展,“破坏军婚”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在这些新闻后面的跟贴中,不少人在问:一个巴掌拍不响,既然是破坏军婚,那么破坏军婚者与案件中的另一方“军嫂”,是不是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与破坏军婚罪的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时有争议,比如“军嫂是否要承担责任”等热点就很常见。

笔者认为,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宜以破坏军婚罪的共犯论处。原因如下:第一,破坏军婚罪的立法背景是出于对军人的特殊保护,毕竟“感情世界”不适宜法律过多干涉;如果没有军人身份,基本以民事责任或者协商处理告终。第二,从法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可以解读出,本条适用的对象是破坏军婚的第三人,而非指现役军人的配偶。第三,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破坏军婚罪为《刑法》分则列名的条款,且并未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为共犯,因此现役军人配偶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当然,若现役军人的配偶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与第三人结婚,则涉嫌构成重婚罪。

【名律提醒】

军人这个职业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自律、自重,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后再恋爱、结婚,这样既能保护自己、也能保护他人。若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存在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现役军人配偶可通过合法途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

另一方面,破坏军婚罪的行为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公、检、法的调查、审理,端正态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周某被判处了一年的有期徒刑。另外一个案件中,(2023)赣11xx刑初2xx号吴某破坏军婚一审刑事判决书,吴某认罪认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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