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韧律师近期在抖音进行公益直播时,接到一位听众的连线咨询,表示其与丈夫早已经协议离婚,但有一处双方都知晓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的房屋并未约定在离婚协议中,现在她是否还能要求分割,是否会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问题。我们从两个个案例为大家展开解读。如果大家有其他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每天中午12点抖音搜索“郭韧律师团队”进入直播间与当天的主播律师连线,咨询互动~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一 (2023)豫16民终423号

原告徐某1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月××日,徐某1与陈某在周口市淮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2.双方生育一儿子徐某2,离婚后随男方生活,女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3.婚后无共同财产;4.婚后无债权债务;5.……。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2023年5月13日,徐某1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建业桂园20号楼1单元1801号房屋。

争议焦点之一

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系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仅适用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并未对该争议房屋进行处理或分割,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3〕2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对本案涉案房屋并未进行分割处理,该房屋的性质仍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上述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该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案例二 (2023)粤01民终30801号

张某与刘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6日,张某与刘某1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我们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私人问题,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张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1名下还有住宅及商铺多处房产,张某表示自己在离婚时自己并不完全知悉刘某1名下不动产的具体情况,也没有一个完全对财产分割的认识,都是按照刘某1的要求办的离婚手续。对未分割房产,张某起诉要求进行评估,获得相应价格一半的补偿款。

争议焦点之一

张某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起诉及双方发生的纠纷均发生于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目前已失效)张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即案涉房屋,行使的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该权利是基于共有物而产生的消灭共有关系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属于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时,张某并未主张离婚时刘某1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等侵害其权益继而要求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的情形。刘某1抗辩称张某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的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的案由虽然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案件的主要争议为离婚而引发的房屋产权分割问题,如果夫妻双方自离婚至今未就某处婚姻存续期限内购置的房产的分割处理形成明确的、具体的约定,则一方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系基于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约定,当事人只能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因此夫妻双方仅就某个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该权利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物权,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但是如果另一方已经处分了该财物,且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上述财物,对方只能要求另一方赔偿,这又变成了债权请求权,则再次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受损失方知道其被侵权行为之日起算。

关联法条

INSTRUCTION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