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离婚很简单,但有的人离婚却犹如西天取经一般困难;即使离了婚,后面的问题也还是不断出现。

就拿房产来说吧,很多人在离婚时约定房子归一方但不办理过户。这种不大不小的细节,很多人都可能会直接忽视了,但是在关键时刻,往往就是这些细节引发出一系列的大麻烦。

有这样一个案例,老王在离婚时,与前妻双方约定房子和所欠房贷归老王,当时房贷没还清,房子就一直没更名,依旧登记在老王名下。

现在,老王想卖房子,需要前妻配合签字;但前妻失联了、彻底找不到了。前妻不签字,房子过不了户给买家,买家是可以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

所以,老王这种行为,就属于离婚没处理干净的情况;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老王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事情也不算复杂,但处理起来就是很繁琐。

一般来讲,应对方法有这3个:

方法一:联系到对方,积极协商,让对方配合履行过户义务;

方法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履行过户义务,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方法三:最怕的是对方户籍地址变了甚至是移民了,就连起诉都会相对繁琐很多。

上面的方法很繁琐,毕竟,离了婚,很多人都不想再联系,要么找不到人,要么对方不配合。一天天拖下去,煎熬的是得到房子的一方。

而且,无论上面哪一种方法,都需要消耗大量时间,若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过户期限,买家可不一定耗得起。

那么,我们又有哪些方法能够免掉这种麻烦呢,具体如下:

方法一:约定配合义务+违约责任。即对方负有协助办理房产变更及解押手续之义务(含过户给指定第三人)。并约定清楚,若在指定期限内没办理过户的,设定好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设定最好是梯级式设计,即违约时间越长,责任提督增加。

方法二:约定配合义务+指定期限后若不配合的,视为明示特别授权。这里的授权是指若对方到期不配合的,视为明示授权取得房产的一方,有权代为办理一切有关房产解押、过户手续。这里的权限建议写得越全面越好。总之,你不来,我代办即可。

方法三:准备买房时联系前妻/夫并商妥过户事宜+实际挂牌出售房产。总之,先找到对方,谈清楚配合过户问题,再去买房并签约,这就免去了到时房屋买卖合同签了,但找不到人配合办理过户的麻烦。

离婚时,有些人因为害怕麻烦,简单处理,但可能会留下大麻烦。为了以后彼此生活更顺畅,建议多留一份理性,把情绪放一边,妥善解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