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问题,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家庭问题。

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倾城之恋》有句话流传很广,“比起外界的力量,我们人是多么小,多么小!可是,我们偏要说:我永远和你在一起;我们一生一世都别离开。——好像我们自己做得了主似的。”

在这个世界上,不是所有故事都有好的结局,军婚也是如此。

虽然军人是伟大的,就像有句话说的,“献完青春献终身,献完终身献子孙。”

可是,如果没有坚强稳固的军婚,拿什么献呢?

军婚无小事。

说轻一点,影响军心稳定;说重一点,维系国防安全。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用到军婚上也恰如其分。

正因如此,军婚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关系到家庭和军队的大事。

我军一向重视对军婚的保护。

早在1931年1月,《兴国县行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决策》出现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它创造了三个最早:革命政权关于军婚的最早立法、最早的军婚政策法律化、最早的军婚地方性立法。

1931年10月,《湘赣苏区婚姻条例》颁布,对军人配偶离婚权做出一定的限制。

这就是《婚姻法》著名条款“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起源。

新中国成立以后,保护军婚的思想一以贯之,但在军人配偶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的基础上,增加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的情形,显得更加务实。

这些情形包括4种:征婚或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或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这 4种情形触碰婚姻家庭底线,不可原谅。

对军婚保护的细致周全,用心用情不可谓不深。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对军婚保护条款引起了一些讨论。

一种认为,军人保家卫国护大家,在小家婚姻家庭中,处于劣势地位,需要军婚保护条款,使双方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

一种认为,婚姻关系隶属于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不适用于法律的强制范围,应该废除军婚特别保护条款。

客观地说,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成分。最后,结合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在保留原有条款基础上,增加“但书”,即对军人在重大过错前提下行使离婚否决权进行一定调整。

当然,调整不是改变。军地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的共识,从来没有动摇过。

军婚保护,不但不会削弱,还会进一步加强。

但也不得不承认,军婚保护在法理、实践层面遇到了一些困境。

一是定罪方面。破坏军婚罪有三种类型:重婚、同居和通奸。除军婚特别保护条款外,法律并未将同居、通奸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未明确同居、通奸的概念,对不正当两性关系,也未区分行为地点、长期短期、经济生活关系等,在犯罪构成要素上存在缺陷;

破坏军婚罪往往是两人及以上才能完成, 但现实是几乎没有现役军人配偶被刑事处罚过,在犯罪构成主体上存在漏洞;

另外,如果与军人配偶重婚、同居或通奸的是军人,是否包含在犯罪构成主体之内,法理上存在争议。

二是量刑方面。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仅有有期徒刑和拘役,未设置财产刑,刑罚种类单一,难以适应不同犯罪情形,不能有效降低犯罪诱惑力;有期徒刑只规定三年以下,缺乏对犯罪情节的考虑,刑罚梯度不明确。用学者的话说,在破坏军婚罪中,存在大量酌定情节,如犯罪时间、地点、结果、犯罪后态度等,加上实践中法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适用时就比较混乱。

三是效果方面。破坏军婚罪,最多也就判三年有期徒刑,在法律上属于“轻罪”。新闻报道中,有的破坏军婚罪犯刑满出狱后,对军人配偶继续骚扰、纠缠,甚至进行人身攻击,表明刑罚力度不够、刑期较短,不足以形成威慑;

破坏军婚类型除三种外,还有很多危害性相当或更甚的行为,不能入罪,不利于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此外,由于破坏军婚罪属于法律与道德竞合领域,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来维护婚姻完整,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且由于破坏军婚具有较强隐蔽性、诉讼难、军人精力不够等原因,军婚保护条款作用有限。

那加强军婚保护,就没有办法了吗?

也不是。

套用一句话就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硬的方面,改善立法,完善司法,严格执法,重新构建军婚保护的“铁布衫”、“金钟罩”,从法律上立起“军婚不能碰、谁碰谁倒霉”的底线、红线、高压线,在道德上筑牢“破坏军婚,人人喊打”的防线。

软的方面,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军婚保护体系。事实上,上级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并逐步推进、分类实施。

一是做好加法。在军人薪酬、福利待遇上,不断优化工资结构,加大补贴力度,与地方形成比较优势,增强军人军嫂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并转化为婚恋竞争力;在提高工资待遇基础上,确保官兵休假权、探亲权;完善随军就业安置力度,做好家属保障;解决军人子女教育问题。

二是不吝减法。降低结婚年龄,解决大龄未婚军人的婚龄矛盾;稳步放宽随军条件,改善军人及家属的“牛郎织女”生活,减少婚后两地分居情况发生;解决“五多”问题,减轻基层负担,使官兵能将时间、精力适当分担给婚姻家庭,调整身心,有利于军婚的稳定。

三是用活乘法。组织军人及家属进行免费或优惠疗养,创造与家人团聚、增加感情的机会;开展婚恋观教育,让彼此学会在婚姻关系中互相体谅、互相扶持、互相包容;大力营造尊崇关爱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军人家属的荣誉感、自豪感。

四是稳做除法。军地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军婚监管,发生问题时快速介入反应,预防婚后出现危机导致感情破裂事情发生;改变军婚救济难现状,成立相关协调机构,简便操作流程,帮助军人及家属遇到离婚问题时方便快捷维护权益。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单方面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许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组合拳”,能够解决得更好。

我们欣喜地看到,很多政策措施已经或正在强势推进中,并取得了相当成效。也相信,军婚硬核保护的新局面正在加速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