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包括郊区但不包括农村。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 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 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使用人代为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征。

三、税率、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一)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 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原值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2.从租计征: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12%(或4%)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税收优惠

(一)自用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

出租房产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免。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个人营业用房和出租房产不免。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二)其他免税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 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5.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7.体育活动房产的减免(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适用)。

8.自2023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适用)

9.自2023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适用)

10.新增: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 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适用)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2—7.次月起缴纳。

8.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计算截至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月税额=年税额/12)

(三)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的法律关系均在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