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5周年。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组织——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对2023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5年来的,北京市各级法院对外公开的320份涉家暴案的判决书和17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出具了一份研究报告。报告显示,家暴受害人女性占比 88%,依然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群体。从判决数量看,家暴受害人求助司法救济的意愿不高,再加上此类案件举证难和认定难,家暴认定比例偏低,赔偿请求的支持率也偏低。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量不高,但法院签发率较高,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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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人求助司法救济意愿不高

记者了解到,该份报告以2023年3 月1日到 2023年2月底北京市各级法院所公开的裁判文书作为统计基础,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主要数据库、Alpha为辅助数据库,以北京地区法院为检索区间,取“家暴”或“家庭暴力”为检索关键字所得判决书超过400份。在此基础上,通过逐份阅读筛选,最终获得有当事人遭受家暴陈述的320份判决书和17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5年320份判决书,年均仅64件。而同时段同地区Alpha数据库收入的判决书总数超过102万份,其中婚姻家事类案件判决书总数超过19万份。而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24.7%存在家庭暴力。

报告分析认为,涉家暴案件总量极低、占总案件数比例极低这一现状,反映了我国家暴受害人在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一,不少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认识和维权意识仍不充分,例如在部分判决书中,仍有部分受害人将长期忍受家暴作为自己为家庭隐忍付出的例证;其二,基于各种顾虑,受害人不愿诉诸司法救济,这些顾虑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成本过高且效果不佳、举证难度大、认为家暴是不光彩的事而难以启齿、“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习得性无助及害怕遭到加害人报复等,低涉诉案的背后是无数遵循沉默法则的无助受害人。

4起刑事案件3起被告人主张遭受家暴

320个判决样本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类,其中民事案件315件,占比达98.4%,案由大体可归为五类,即离婚纠纷、赡养和抚养纠纷、财产纠纷、侵权违约类纠纷及其他案由;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极少,分别为4件和1件。

4起刑事案件涉及1起非法拘禁罪、2起故意伤害罪和1起故意杀人罪,其中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皆主张遭受到被害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疑似为受害人“以暴制暴”案件。在郑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主张“被害人对被告人及其母亲、弟弟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日被害人使用言语刺激并殴打被告人,被告人被激怒后失手致被害人死亡。”另外1起案件的被告人为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致被害人轻伤2级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同时,受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却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涉家暴判决中唯一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系因受害人不服派出所对加害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 罚决定书》,经复议无果后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派出所在复议决定书中回应,警方曾“多次联系受害人做伤情鉴定,都被其以父母因看病、住院”为由未能进行,该起行政诉讼案最终以当事人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报告指出,此案一方面反映出家暴受害人逐步增强的维权意识,同时也折射出家暴受害人容易在各种顾虑之下迟疑,从而延误甚至错失最佳举证时机。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易成为亲子关系家暴受害者

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中,夫妻关系的占比高达81.3%,可见家暴在亲密关系中发生的比例较高。还有2起同居关系的案件,均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并且都有计划结婚、共同购买房屋等情节,当事人主张对方实施家暴以要求分割更多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为亲子关系时,受害人很少寻求司法救济。案例样本显示,亲子关系暴力中的受害人主要有两类: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其中老年人受暴多被揭示于其去世所引发的继承纠纷中,而未成年人受暴多被揭示于抚养纠纷,鲜有主动诉诸司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

一方面, 这两类主体都是弱势群体,缺乏发声渠道,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两类主体自我保护能力相对不足,反家暴和维权意识较为薄弱。此外,无论是儿童还是老年人,往往都与加害人关系紧密,甚至依赖加害人的照顾和抚养,因此从情感上他们更不愿外部力量介入。

亲子关系间发生的家庭暴力也较为隐匿,尤其儿童权益保障应给予更多关注。在一份判决书中,年过五十的当事人提及自己“自幼即遭受父亲的殴打、谩骂,生活在阴暗和恐惧之中。十岁时甚至选择自杀以逃避不幸的命运,所幸被路过的好心人及时发现、抢救。”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对其成长乃至一生都将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此外,在亲子关系的涉家暴案件中也包含直系姻亲关系,即俗称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关系。这表明,涉家暴案件中所呈现出的受害人和加害人关系在逐渐多元化。

举证难、认定难导致家暴认定率、赔偿支持率偏低

320例判决样本中,家暴认定率偏低。当事人明确提出家暴主张的有206件,获得法院明确回应的案件数量为74件,当中仅有20件最终被法院认定家暴。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举证难。绝大多数受害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或者仅能提供证明力弱的伤情照片或报警记录。由于家暴受害人往往在事发当下难以或未能即刻收集和保留证据,一旦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则难以获得充分证据。

认定难也是家暴认定率低的原因。报告指出,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涉家暴案件审理的关键点,尽管反家暴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较明确的规定,但仍欠缺具体且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例如,如何理解“殴打”和“残害”?如何认定精神暴力?如何区分普通夫妻冲突和家庭暴力等等。由于缺乏细化规范作指引,也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不统一的现象。

赔偿方面,有 90 件案件的当事人因家暴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法院明确回应的有72件,当中29件获得判决支持,约占4成,但获得足额支持的只有3件。举证难、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范围不明确是影响受害人赔偿请求获支持的主要原因。此外,家暴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获得的判决支持率仅为25.3%,除少数施暴人出轨、受害人被持刀砍伤、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形,一般家暴案件中受害人获得精神赔偿额度偏低,金额在1万及1万以内居多。

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上,法院对受害人支持比例较高,占到80.4%,一方面和家暴因素有关,另一方面还与家暴案件受害人多为女性相关,法官需要照顾无过错方、子女和女方。

在财产分割方面,判决对受害人的倾斜和照顾不明显。判决书中明确支持受害人主张,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财产分割结果的仅有4例。这一现象与原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割财产有关,民法典则对此进行了完善,确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不高 但签发率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样本中另有17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其中167份为申请裁定,8份为复议申请裁定。北京法院核准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总数为 135件。从数据比例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量虽然不高,但签发率较高,约为80%。

申请数和签发率最高的是禁止令,152件申请中123件获得签发,签发率为81%。签发率较低的为迁出令,签发率为27%;以及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单位 200米范围内活动、禁止进入申请人住所等其它措施,签发率为21%。

70后、80 后是占比最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年龄层,占比分别为33.3%和23.6%,分析认为,这两个年龄层人群的反家暴意识和对反家暴法的认知程度较高。

对法院驳回的 32 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进行分析发现,驳回的最主要原因仍是“证据存在问题”,其次为“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和有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情形。由此反映出的仍是家暴案件中的举证难。

建议完善家暴定义 增加并列举证据种类

对于上述现象,报告也给出了具体建议。如报告认为,反家暴法关于家暴定义中列举的家暴方式不足以涵盖目前常见家庭暴力的形式,建议适当具体化关于家暴定义中的“等”字,扩大列举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性暴力、经济控制等方式。

在家庭暴力证据制度方面,建议增加并列举证据种类,如增加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有关鉴定机构伤情鉴定意见、未成年子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相关投诉或到访记录等。

在损害赔偿规定方面,建议明确家暴受害人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因遭受暴力而主张损害赔偿;完善家暴案件损害赔偿的标准、范围。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建议增加具体措施,如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联系;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责令长期施暴或处于暴力循环中的被申请人依法接受心理疏导或行为矫治等内容。此外,建议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以充分发挥保护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