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三、立案追诉标准

若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可到法院直接起诉。

1、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四、案例解读

1989年3月初,李四(女,53岁)与张三(男,成年)登记结婚。1995年张三因发生交通事故下肢瘫痪,李四在照顾张三一年多之后,自愿跟随为张三治疗瘫痪的医生王五到了某地。自1997年起,李四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王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后因王五犯罪被判刑,2001年李四带着女儿,在未与张三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与某地的赵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李四所犯重婚罪,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李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李四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解读:李四明知自己未与张三解除婚姻关系,仍选择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故李四犯重婚罪。

五、律师解析

重婚罪并不是只惩罚“重婚行为”,亦处罚那些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愿每个人能守护好道德底线。该罪名需要注意的是既可公诉,又可自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其中就包含重婚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管是1950年1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还是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禁止重婚。该条的规定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因此种现象一直存在,所以才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这与我国的社会价值观、善良风俗明显有悖,故需刑法加以预防和惩罚。

而在我国越来越开放的社会,大家对婚姻的忠诚度有待考量,若觉得彼此不合适,一定要坦诚告知,不要做违法之事;不仅刑事方面临牢狱之灾,而且民事方面财产等会造成损失。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在有此想法时,要仔细想想能否承担起这个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