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成家立业。成家,通俗来说就是结婚。本期国睿君为大家分享民法典关于婚姻制度的新规定。

一、重大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事由

原《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保留此项禁止结婚的条件,而是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条件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30日离婚冷静期

近年来,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型、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政府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这就是离婚冷静期制度。

然而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后悔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30天后双方坚持离婚就必须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繁琐的流程也让此制度备受争议。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因为“喜当爹”引发的社会闹剧也不罕见,为此《民法典》规定,父母无法确信孩子是否为亲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去人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同时,成年子女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注意:成年子女不可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四、全职太太有保障

民法典充分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当婚姻不再幸福,离婚的经济补偿使得弱势一方不必再委屈求全。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分居方便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使得协议离婚较为困难,而诉讼离婚由于原《婚姻法》仅规定了家暴、重婚等法定必须判离的情形,导致实务中第一次起诉法院基本不会准予离婚。为此《民法典》增加了“首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使得诉讼离

婚相对容易。

《民法典》充分注重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针对现实生活中矛盾突出的问题也做了专项规定。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国睿君祝每一位读者家庭和睦,幸福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