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收养是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形成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的子女和父母的亲生子女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亲生子女不能饿着,被收养的子女也不能饿着,亲生子女打不得,被收养的子女也打不得。亲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被收养的子女依然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第一款,讲的是要对被收养子女有利,按面意思理解即可,通俗的讲就是被收养人在收养后的家庭要比在被收养前的家庭过的更好。在有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同时,要着重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二款,买卖未成年人向来是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不管是以什么样的名义即便是看似披上合法的外衣。

具体内容在本编第五章(即本法第1093~1118条)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