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沈先生与贾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且沈先生之女小沈、贾女士之子小贾均已成年。不久,沈先生以个人财产购买一处房屋,后其与贾女士一直生活在该房屋内。2023年2月,沈先生去世。小沈认为小贾常年生活在外地,未对沈先生进行过赡养,其没有继承权,该房屋应由贾女士和自己继承。而小贾认为自己虽未对沈先生进行赡养,但做为沈先生继子也有继承权。那么,小贾有继承权吗?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继子女成为法定继承人的条件是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本案中,小贾在其母贾女士与沈先生结婚时,已成年,并且其常年生活在外地,未对沈先生进行过赡养,故不能认定其与继父沈先生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小贾没有继承权。沈先生的房屋应由贾女士与小沈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成为继承人的前提条件是形成抚养关系,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或继父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应认为形成了扶养关系。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