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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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根据民法典本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上的具体体现。该规定的核心是,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由当事者本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结婚或者不结婚。

当然,法律要求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事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也不排斥父母、亲友等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对他们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议。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