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那么,分居满两年,夫妻是不是就自动离婚了?对此,有些人一知半解。

其实,答案很简单,分居满两年,不能使夫妻关系自动解除,无论分居多少年,夫妻仍然是夫妻。

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当准予离婚。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后,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而非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尽管我国实行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婚姻关系并不能自动解除。要想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我国,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则是诉讼离婚,即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中的“30天冷静期”:协议离婚,需要冷静30天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相比婚姻法时代而言,协议离婚的程序发生了一些变化,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增加了30天的冷静期。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先到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待30天冷静期届满后,夫妻双方仍然决定离婚的,民政局再给你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以下是民法典实施后的协议离婚流程:

①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民政局提出协议离婚的申请;

②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受理协议离婚申请;

③夫妻双方进入30天的离婚冷静期(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计算);

④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则需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协议离婚失败;

⑤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夫妻双方未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协议离婚失败;

⑥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夫妻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则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成功;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则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和发给己婚证,协议离婚失败;

⑦协议离婚失败,若夫妻双方再次协议离婚,需要按照上述①→⑥的流程重新办理。

诉讼离婚中的“二次判离”: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准,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

诉讼离婚没有协议离婚所要求的30天冷静期,即在任何时候,夫妻一方都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尽管如此,在离婚诉讼中,也有一个类似于“冷静期”的“潜规则”。

这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就是,人民法院针对第一次提起的诉讼离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判决不准离婚,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在第一次离婚请求不被准予的情况下,需要等待6个月之后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针对第二次诉讼离婚,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决准予离婚。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四次起诉离婚不被准许的极端个案,但这种个案,在离婚诉讼中不具有任何参照意义。

因此,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关系虽已名存实亡,但若一方在分居期间与他人再结婚,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的,或者虽未与他人结婚,但出双入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的,都可能构成重婚罪。

当下,离婚率呈逐年攀升之势已成为一个令人担忧的社会现象。尽管婚姻自由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但结婚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离婚。无论协议离婚中的“30天冷静期”,还是诉讼离婚中“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准,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潜规则,都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和谐美好家庭关系的良善愿望。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能够结为夫妻,这是何等的缘分!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任何一方的缺席或者怠慢都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乃至对簿公堂。望天下夫妻都能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