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

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2023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离婚冷静期更是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几乎每个人都能说上几句自己对冷静期的理解,那么你真的了解离婚冷静期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普法小贴士:

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离婚登记双方未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则双方可携带相关证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

第一,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从该日期起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对于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二,“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有家暴情形的、及其他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