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二人同心,其利断金”“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合伙创业有利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特长、凝聚合力,能够提高创业成功率、有效分担经营风险,很多创业者通过选择合伙人共同奋斗的方式,实现了事业的成功。但也有不少合伙人之间,因出现法律纠纷,影响了合伙事业的发展,甚至散伙后仍然官司缠身、纠纷不断,对此,合伙创业者不可不引以为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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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覆轨,后车之明鉴”。有什么“秘诀”能够有效降低合伙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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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先生和陶先生是好朋友,2021年两人口头约定一起合伙开面馆。李先生投资20万元、陶先生投资50万元,由陶先生实际经营。陶先生将二人所投入资金均用于租赁店面、装修及面馆经营。

面馆开业半年后,因生意欠佳关门歇业。经结算发现,当初投入的70万元只剩几千元。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李先生认为其支付给陶先生的20万元投资款是借款,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陶先生返还。由于双方无书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无法明确,给法院审理带来较大难度。

法院通过梳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最终认定陶先生辩称的双方为合伙合同关系成立,且合伙清算后剩余财物已进行了分配。于是,依法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实践中,很多合伙人是很好的朋友,合伙人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信任关系,之后才考虑合伙创业。但很多合伙人之间也是因为信任和熟悉,而忽视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或在合伙事业发展起来后,因争夺利益而发生纠纷;或在合伙事业失败后,因分摊亏损而发生纠纷。且多因约定粗疏或没有约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导致争议难解、缠讼不休。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最好的办法就是所谓“先小人后君子,成就真君子;先君子后小人,难免真小人”,在合伙开始前就将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清楚,既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又可保障合伙事业的规范发展,可以有效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发生法律纠纷。

如何约定清楚呢?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要在这一法律框架下,把合伙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合伙事务的执行与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合伙重要问题约定清楚,必要时可以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帮助起草合伙合同,根据合伙的具体情况,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尽可能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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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张先生和魏先生合伙从事钢材贸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经营期间也无规范账目。

合伙经营一年后,双方因经营理念差异,决定散伙。张先生主张魏先生应向其支付分红款700万元;魏先生认为张先生应得分红款20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合伙期间无规范账目,也未定期就经营情况进行对账,认定张先生主张其应得分红款700万元依据不足。法院结合双方微信、QQ聊天记录和现有的收支原始凭证,经过繁琐细致的梳理,确定了双方实际投入情况及收益情况,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合伙合同,魏先生向张先生支付分红款450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由此可知,无论是分配利润还是分担亏损,都要依据约定和实际的经营情况来进行。而实际的经营状况需要靠账目来反映。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合伙创业是商业经营行为,不管从前合伙人之间有多么信任,长期来看,只有账目明确,经常对账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避免猜疑和矛盾,保障合伙事业的稳健发展。

记账是对账的前提。根据合伙事业的具体情况,尤其在部分合伙人实际经营,而另一部分合伙人不经常参与经营的情况下,要建立及时对账的机制,并可以考虑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规范的记账机制。一般情况下可以按月对账,对账后如有争议应及时核查,如无争议应形成书面记录。根据业务情况,也可采用每周对账或按生意笔数对账,通过勤于对账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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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赵先生、韩先生、王先生合伙经营理发店。

合同约定,赵先生、韩先生各出资30万元,王先生出资50万元,由王先生实际经营。合伙经营期间,店铺向顾客出售100多张会员卡,顾客充值金额达80多万元。

但好景不长,店铺一年后因经营不善而停业,截至停业时欠付员工工资3万余元、顾客未消费的充值卡余额50余万元。

实际经营者王先生东躲西藏,拒绝处理债务。有关部门介入后,赵先生、韩先生清偿了主要债务。之后,赵先生、韩先生诉至法院,向王先生追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由此可知,合伙终止时清算梳理合伙内部财产、负债及合伙外部债权债务的重要性,如果梳理不清,合伙人可能将面临债权人的追讨,且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人无论是否参加合伙事业的实际经营,都应经常关心合伙事业的经营状况,如果出现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情况,应适时建议终止合伙合同并进行清算,并在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理。

(文中案例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