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0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一章规定外,还参照适用《民法总则》对法人的一般规定。

0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以法人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资人也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2、查账征收

对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23修正)》计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此外当公司进行利润分红,股东取得红利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股东还应就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