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欧某诉曲某遗嘱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由未成年女儿继承其全部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等约六百余万元),曲某为女儿法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其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他两名法定继承人对其所里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提出质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财产,被告方不同意。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本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本案先由福田法院受理,经过本律师审查,认为本案应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得到法院支持,福田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到南山区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

本案件的关键在于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难点在于全部法定继承人均在遗嘱上签字这一特殊情况是否会导致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本律师经过法理分析、判例研究后,作为被告代理人向法庭主张:全部法定继承人在遗嘱上签字恰好证明该遗嘱真实有效,因为签字行为意味着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排除了其法定继承权,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最终我方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后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方也表示服判,在15天的上诉期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案已经结案。本律师代理的被告方完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