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双方可主张分割的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均为劳动所得报酬,指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一切劳动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和奖金报酬。具体而言,基本工资、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经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合伙等,凡其所获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如此,股票、股权、股份等投资性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夫妻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如共同写作的书籍、论文,共同发明的专利等,归夫妻共同享有,其所得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属于个人所有,依该权利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即预期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将遗产或者财产处分给夫妻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这项财产的所有权,该继承、受赠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如果夫妻一方以其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因该投资行为取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自然增值,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指暂存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还未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将来需要时可以使用或提取。这类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相关知识:结婚时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几种情形

(1)婚后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

(2)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况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4)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但首付部分对应的房产价值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修缮、改良等,增加了价值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一方婚前全额付款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购买并全额付款,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自然增值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出售,以出售款继续购买房屋,且房屋产权继续登记在该一方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继续购买的房屋属于投资经营性质的情形除外。

(三)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认定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双方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出资应为出资方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就该出资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