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修缮费用谁出?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其他房屋修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①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约定修缮责任;②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缮,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担修缮责任;③代管房屋的修缮,由代管人承担修缮责任;④保管自修公产房屋的修缮,由使用单位承担修缮责任;⑤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修缮,由负有保修责任的一方承担修缮责任;⑥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修缮责任;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其专业经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⑧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市政、电讯、绿化、人防等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组织施工的专业部门承担修缮责任;⑨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售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⑩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租赁房屋修缮责任的承担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如果迟迟不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如何解决?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如果迟迟不履行房屋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拒付房屋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据此,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不积极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承租人是可以拒付房屋租金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滥用,它的行使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

其一,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因出租人不肯维修房屋,而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房屋,因为承租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其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即使在事实上密切关系,也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房屋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房屋,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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