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男子张某报案称:有人通过发其妻不雅照片,干扰其正常训练和生活,破坏军婚。经警方调查,确定刘三(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

张某的妻子,叫小宋,张某与小宋在2023年2月4日结婚。

刘三,是小宋的校友,二人在2023年底就开始联系。

2023年4月2日,张某结婚时,小宋还邀请过刘三参加婚礼,她也和刘三说了,“我对象是当兵的”。

2023年阴历七月,小宋怀孕了。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这两人又搅和到一起了。

刘三多次主动小宋,竟然还与小宋发生了性关系。这可是怀孕期间啊!前三个月,胎是很不稳的!

不幸、却又可以预料之中的事发生了。

2023年年底,小宋流产了。

此时,小宋可能对刘三说过:要和丈夫离婚之类的话吧,刘三竟将小宋接到自己的苗圃内,照顾小宋的生活起居。

于是,刘三明知小宋有丈夫,还是军人,却依旧和小宋共同居住生活。

令人更加无语的是,刘三自己也有妻子。

2023年11月,刘三的妻子发现小宋的事儿,她质问过刘三,刘三还恬不知耻的说:“小宋老公是当兵的,经常不在家”。

真是大无语事件。

小宋还未离婚,可刘三和小宋同居后,刘三还多次带小宋与朋友吃饭,向小宋表白。

朋友们都知道,刘三和小宋,是男女朋友关系,还同居了至少半年。

婚内出轨,本就应当谴责,对方还是军人,那就更不一样了,军人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刘三更无耻之处在于:他除了破坏军婚,还对军人极尽侮辱。

2023年1月26日,他竟然加了小宋的丈夫张某为好友,向他发送宋某私密照片,并称自己与宋某居住、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同时还对宋某侮辱、谩骂。

张某,是武警河北省总队机动支队勤务保障大队的一名军人,长期在军队训练。

因为刘三对张某极尽侮辱,给张某的生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张某整夜整夜睡不着,身体都消瘦了。

教导员李士官看不下去了。

于是,李士官用张某的微信给刘三打了个电话,明确告诉刘三:“张某,是武警大队警勤中队的现役军人,小宋是他妻子,你与小宋同居,已经触犯了法律!”

然而,刘三却气焰嚣张、不屑一顾。

刘三与小宋天天花天酒地,2023年2月23日12时左右,刘三与朋友吃饭时,喝了2杯白酒。

13时左右,刘三驾驶汽车出门,被执勤交警查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为116毫克/100毫升。而上肢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刘三,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不过,2023年3月14日,小宋做了保证人,竟为刘三办理了取保候审。

小宋和刘三没想到,被放出来不到一个月后,2023年4月3日11时许,民警在刘三的苗圃内,找到刘三和小宋。

刘三又因破坏军婚罪,被刑事拘留。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张某在警方调查后,才知道了妻子与刘三的全部故事。

原来妻子在结婚前,就和刘三交往过密,那为什么她还要和自己结婚呢?真的让他生气!

妻子辩解说:与刘三2023年开始联系时,二人是正常男女关系。

太可笑了,当时正常,婚后就可以不正常了么?怕是当时就居心不良吧!

而让他更生气的是,刘三到案后,坚持称自己不知道张某是军人,说小宋告诉他,张某已经退役了。所以,他拒不认罪。

不过,在案其他证据,都与刘三的说法不一致。

刘三妻子、朋友、张某教导员的证言,都可以印证:他早知张某是军人。

刘三还给张某发微信:“咱都是当过兵,你怎么连点军人的血性都没有呢?还他们是武警”

因此,法院并没有采纳刘三的辩解。

法院判决

1、刘三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2、但刘三明知小宋配偶为现役军人,仍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生活,期间还通过发送被害人妻子私密照片、言语羞辱、谩骂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主动挑衅,罔顾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及法律底线,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严重破坏了两人的夫妻感情。

3、同时在被害人张某服役部队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且到案后仍拒不认罪、悔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最终,刘三被判处了2年9个月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法院对刘三的刑罚,算是比较重的,刘三也算罪有应得了。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三不服,提出了3点意见:

1、刘三以为小宋丈夫已经退役。

2、小宋在流产后的2023年才开始与自己居住,居住短短几天,不是同居关系。

3、自己已经认罪悔罪。

但二审法院对刘三的说法均没有采纳,并驳回了刘三的上诉。

具体意见,大家可以看下图法院判决:

律师点评

1、破坏军婚罪,其实是重婚罪的特殊形态。

也就是,破坏军婚罪,需要满足重婚罪的条件。

而在实践中,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最重要的条件是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根据最高法判例精神,应当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

如果双方仅偶尔、间隔地共同居住,如一夜情、嫖娼、通奸等,则该行为并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本人接受过一个咨询,当事人是军人,经常不回家,妻子竟然将健身房教练带到自己家发生关系,连续一周多。

虽然当事人妻子的行为很可恶,但是却无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因为,在判断居住行为是否有持续性、稳定性时,同居的时间长短,并非唯一的认定标准,而看案件具体情况,对同居时间的长短、同居关系稳定程度、同居频率等诸多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得出结论。

其中,同居通奸,就是很难去界定的一对概念。

有时,他们之间并不是截然可分的。特别是,长期通奸,也可以转化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个绝对标准,但从法律规定上看,同居一般以3个月起步;而长期通奸关系,一般保持一年以上,时间相对持续、地点相对固定,这种通奸,对于婚姻、特别是军婚,才会造成刑法意义上的破坏。

2、实践中,大部分婚内出轨的案件,是无法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的。

但是,并不代表过错方就得不到任何谴责,民事离婚诉讼中,在孩子抚养、财产分割,非过错一方有很大的主动权。另外,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除此以外,道德谴责其实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虽然当代社会,道德似乎越来越低,但是,错的永远是错的,对的永远是对的。永远不会颠倒,因果相依,过错方迟早会因自己的无知无德而遭到实实在在的谴责。

对于婚姻生活中被伤害的一方,既然对方已经不忠,感情已经无法继续,我们还是要看向未来才是。

因为,时间,终究会抚平一切!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