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人在网上抱怨,说《婚姻法》如何如何地不适当今社会的发展,如何如何地对女性不公,没有对女性足够的保护。我在想,不管《婚姻法》是否过时,是否及时更新,但其实施的初衷是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那么,就目前的《婚姻法》,女同胞们在抱怨“不公”的同时,是否真正读懂了《婚姻法》?换句话说,女性,到底该从《婚姻法》中读出哪些自我保护意识?

1.向不法婚姻行为说“不”——结婚自愿,离婚自由

你的婚姻是否还有父母包办、他人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你的结婚行为是否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还是受他人强迫或第三者干涉?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你结婚之后,你可曾知道他之前存在事实婚姻?一般情况下,一方过去存在事实婚姻,生育子女,之后又与你结婚、生子,可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但是,此时的你是否想过“重婚”一词?因为《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你可能想过这种婚姻无效?因为《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当你结婚之后,在家饱受虐待,受尽家庭暴力,你可能想过维权?《婚姻法》第三条明文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暴力。

当你结婚之后,发现对方已经在婚前就存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却久治不愈的情况?你可能想过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婚姻法》第十条还有一个说法,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当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胁迫结婚时候,你是否想过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当你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你可曾想过男方已经违法,你有权拒绝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当然,如果你是军嫂,你还得知晓,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如果你的父母要再婚,也请你尊重父母的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第三十条)

2.向不平等家庭关系说“不”——夫妻平等

当你卧病在床、分娩在家,老公是不是甩门而出,一走了之?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

当你结婚之后,生育一女女性,到底该从《婚姻法》中读出哪些自我保护意识?,老公是不是因为不是儿子而避而不见,或提出离婚?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能因为老公不喜欢而逃避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禁止溺婴、弃婴或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当你嫁入婆家,小姑子、小叔子是不是当甩手掌柜,由你独自一人或夫妻俩伺候、赡养公公婆婆或者支付赡养费?你可曾想过以父母的名义起诉小姑子、小叔子?因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同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男女平等,小姑子也不例外。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继子、继女同样如此。

3.向不明财产归属说“不”——财产归属要明确

当你在家向上赡养老人,居中伺候丈夫、对下抚养子女,女主内的时候,老公可曾拒绝支付生活费?是否责怪你不挣钱持家?是不是认为工资是个人所得,与妻无关?这个时候,你可以勇敢地对老公说“不”。因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就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有一天老公不爱你了,要离婚了,老公却截留了你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之类的,你想过老公违法吗?记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当有一天老公不幸去世,不管老公是否遗留财产,公公婆婆都让你净身出户,你乐意吗?你想过要为自己维权吗?因为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当有一天,老公撒手人寰,你独自一人撑起整个家,但伺候多年的公公婆婆相继去世后,却被大伯、小叔子、小姑子赶出家门,拒绝分得遗产,你想过他们的违法行为吗?

4.向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说“不”——子女的权与责

当有一天你与老公离婚了,你含辛茹苦地带着孩子,抚养其长大成人,前任老公却拒不支付抚养费,你想过为孩子讨要吗?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使离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当有一天你与老公离婚了,孩子他爹带着孩子长大成人,却不让你探望孩子,你想过起诉孩子他爹吗?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注意,婚生子女如此,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也不例外。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然,哪天父母老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这里就不再类似,前面有所涉及。

总之,《婚姻法》是规定了这么多权利,女同胞们读懂与否,都在;《婚姻法》是规定了这么多权利,女同胞们维权意识在否,都在!自我保护,保护自我,从读懂《婚姻法》开始。

当然,我希望你永远不要靠《婚姻法》来维持婚姻,而是去经营婚姻。因为通常能够在婚姻中使用《婚姻法》的话,说明这段婚姻已经在亮红灯了,毕竟《婚姻法》是万不得已的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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