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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华律师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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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均等分配: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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