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来到我县公证处,称其母亲赵某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和存款,但是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李某父亲的名字,其父亲还健在。经工作人员询问后得知,李某的外祖父先于李某的母亲死亡,但是李某的外祖母晚于李某的母亲死亡。工作人员遂告知李某其母亲的兄弟姐妹均需到场,李某非常不理解,明明房产证是父亲一人的名字,为什么还需要其母亲的兄弟姐妹来签字?

对于李某的疑惑,公证处详细告知并解释了相关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的房产是李某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没有其他约定,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共同财产的一半才是李某母亲的遗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李某的外祖母晚于李某的母亲死亡,发生了转继承。因此李某外祖母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即李某母亲的兄弟姐妹也有权继承,因此需要到场签字表态。

眉县公证处在日常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许多人觉得父母过世后的遗产理应就是子女的,没必要办理手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牵涉的亲属相继离世,继承公证就会变得复杂,而且经常出现财产纠纷。在此公证处提醒:逝者的房产等相关遗产继承过户手续应尽早办理公证案例:为什么我继承父母的房产还需要其他亲属签字?,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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