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被继承的遗产完结了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遗产被继承后再放弃继承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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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的遗产荣叔怎么样了

失忆。荣叔因为参加战争,变得半瞎半瘸,不似当年神采奕奕,苏仪主动结交这伤痕累累还略带疲劳感的老人,而荣叔对过去一概不记得,荣叔在战争中也伤到了头部,以前发生的事情也全然不记得。出自《被继承的遗产》。

被继承的遗产付荣最后怎么样了

付荣已在被继承人之后去世

被继承人陈淑珍生前无遗嘱及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有长子付金海,次子付金和,三子傅金良,四子付金宇,五女付金秀,公公付庆有,婆婆杨凤,父亲陈永和,母亲陈李氏,配偶付荣。被继承人付庆有,杨凤,陈永和,陈李氏已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付荣已在被继承人之后去世,现继承人付金海、付金和、傅金良、付金宇表示要继承付荣的上述遗产,继承人付金秀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法有规定多久的时效吗?

继承权的时效规定是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给权利人设置了三年的行权期限,三年期满未及时行权的,权利消灭。

一、民法典继承权的时效

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产生纠纷的,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起诉的时效是3年,所以继承权时效是3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被继承的遗产完结了吗(遗产被继承后再放弃继承),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时效是3年。所以继承权时效是3年。

被执行人死亡,可以执行遗产继承人的遗产吗

可以执行遗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遗产继承协议书怎样写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女,*校学生,现住*

遗产人(被继承人):***,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们是***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

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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