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飞律师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在通过电话或者面谈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总能碰到很多朋友问“房屋买卖合同不办公证是不是不生效”以及“放低买卖合同办了公证是不是对方就不能违约了”这类问题,大家基本对公证的基本流程和作用都处于一种“没接触、不了解、想当然”的状态,那么就通过本文解释一下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作用。

首先,澄清一点,公证不是律师能够直接办理的,律师能够全权办理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律师见证”,该内容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律师只能代替委托人办理公证,公证程序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所谓公证机构根据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生活中我们最常见的公证机构就是公证处。

具体到本文主要讨论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没有问题,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性是没有问题的,公证并不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直至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的必经程序,公证与否也不会影响上述房地产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事实上,现实中的房屋交易大多数都是没有公证这个流程的,因为毕竟公证是需要时间和付出金钱成本的,而其起到的如法律条文中所称是一种“证明”作用,如果房产交易本身买卖双方坚持互信守约原则,交易过程公平合法,合同目的得以顺利实现,在这样的正常房产交易过程中,公证就显得有些“多余”。

那么公证就真的没必要办理了吗?花费钱财和时间办理公证的好处何在呢?第一点也是比较主要的一点是证明该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自愿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合同当事人有权撤销在订立合同时的重大误解,或者遭受他人的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产地产交易当中陷阱重重,合同签订方尤其是买受人一方在开发商或者销售人员夸大的宣传之下匆忙签订的购房合同,有可能是基于买受人对合同标的物即买受房屋产生错误认识情况下达成的交易,而一旦在签订合同后买受人发现了问题,对方又往往以“合同一经签订必须执行”等为由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高额的违约金,买受人又自认为其已经签章,该交易已成既定事实或者打官司太过麻烦,干脆就认可了该笔交易。

但如果该交易经过了公证过程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有什么用?,结果就可能截然不同,公证机关会对买卖双方进行细致的询问,对双方提供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让交易双方诚实传递买卖信息,告知双方相关情况,让双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有效保障房地产合同订立的安全性。

第二点,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可以保障房屋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房产交易当中涉及的法律条文不仅限于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它还和诸多民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产生交集,即便仅是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都没办法掌握全面,更不用说涉及其他法律内容,经过公证程序,可以有效保障房屋买卖合同中条款约定不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能够保证交易行为合法。

第三点,对于商品房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买卖纠纷起到一定预防作用,在如今商品房价格持续看涨的形势影响下,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出卖人为了获取更高额利益,不惜找寻各种理由甚至直接以交付违约金为代价终止房屋买卖,但经过公证程序的层层审查和明确告知利害,一是有效降低了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编造理由达到违约的可能性,二是即便因纠纷引发诉讼,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约定的条件,有效提高了守约方胜诉的可能性。

综上,公证并不是签订和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公证与否也不会影响一份合法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但公证可以有效降低房产交易的风险,所以有条件的话,还是推荐办理公证手续。

最后,还有当事人问,公证为什么要委托律师办理呢,自己不也可以办理吗?这是因为律师更为熟悉公证的程序、办理公证的地点、公证的有关法律知识,能够提前把办理公证所需材料进行审查、增补和整理,保证办理公证的快捷、高效,商品房交易过程往往瞬息万变,时间宝贵,委托人有大量事务需要处理,可能没有足够精力放在办理公证事务上,更有委托人远在外地,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又有办理公证的需要,一趟来往路费都够支付律师费不说,还要暂停手头许多重要工作,即便如此还可能因为对公证事务不熟,公证办理不顺,影响了最终的房屋交易。所以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时间成本远高于支付的律师代理费,那还是尽量委托律师代办,省时省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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